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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对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五条。

(三)将文件中第七条“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房产证地址”修改为“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地址”。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 删去附表《 存量房(住宅类)交易纳税申报表》。

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 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填写《吉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三)删去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三、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 2 号 )

删除第一段中的“吉安市地税局、吉安市国税局共同”,将第一段修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

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18 年 7 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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